以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可行吗?
2018-09-21 14:21:07 来源:web
随着商标保护重要性的普及,很多申请人以自己企业名称来注册商标,想一举两得,一是商标权保护范围是全国性的,二是可以借此宣传自己的企业。由于窗口工作的原因,可以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商标图样,当然以企业名称来申请商标注册的也有很多,印象最深的是某个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内把该企业名称罗列了10排,想必也是为了让申请人对自己的企业印象更深刻,但是这种做法我们是不赞同的。但很多企业都注册失败了,原因很简单,因为商标是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的,全国上下这么多公司,不同地域名称相近的公司也有不少,您想注册的商标别人可能已经抢先注册了,很多公司名字已经注册不了啦,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随着商标保护重要性的普及,很多申请人以自己企业名称来注册商标,想一举两得,一是商标权保护范围是全国性的,二是可以借此宣传自己的企业。
由于窗口工作的原因,可以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商标图样,当然以企业名称来申请商标注册的也有很多,印象最深的是某个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内把该企业名称罗列了10排,想必也是为了让申请人对自己的企业印象更深刻,但是这种做法我们是不赞同的。
但很多企业都注册失败了,原因很简单,因为商标是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的,全国上下这么多公司,不同地域名称相近的公司也有不少,您想注册的商标别人可能已经抢先注册了,很多公司名字(商号)已经注册不了啦,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仅含企业名称的商标申请需谨慎
从风险上来考虑, 鉴于仅含企业名称的商标审查标准没有明确定论, 且近年来的实践中审查趋严, 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情况很多。
北京高院与商评委《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若注册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主体与该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
建议采取企业名称+其他显著部分方式进行申请
如果在实际使用中有使用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标识的需求, 建议增添其他显著部分共同申请。
通过增加或者减少具有实质含义的字来注册,如:注册教玩具类商标 奥尔夫,查询发现注册不了,可以改成:奥尔夫天地、奥尔夫之家。
可以尝试更换形式
中文字注册不了,可以通过拼音或者拼音缩写来注册商标,如:力霸卫浴注册不了,可以用LIBA或LBWY来注册,使用的时候在对应的商标名称下面标上公司名称,消费者可以非常直观的知道这个英文(拼音)商标就是该公司的。
使用与企业文化相关的词来注册
如果公司名字注册不了,而公司而企业文化宣传口号为“诚信至上,誉满天下”,那就可以采用“诚誉”来注册商标了。
企业名称在实践中已大量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可通过复审争取权利
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对企业名称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并将商品或者服务大量投入市场, 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已经能够起到直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作用的, 即使仅含企业名称的商标申请被驳回, 也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程序挽回。
在驳回复审中,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大量使用证据, 证明企业名称已经通过使用具备《 商标法》 规定的显著性, 也可能注册成功;有的时候,通过维权还是不能注册自己原来的名称,很可能是被恶意抢注了,这种情况,也可以提起诉讼。
具体操作中,还是建议大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规避没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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