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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名称选择规范

2019-06-06 13:54:53   来源:web   

凡与现有的注册公司、海外公司以及法定公司的名称相同者,公司注册官将拒其注册。凡与现有的注册公司、海外公司以及法定公司的名称极为相似者,公司注册官将取消其注册。《1990年公司(第5号)条例》于(1991年3月工日起生效),公司注册处提供一套电脑的现有公司名称索引以备新公司查阅。公司注册官查核及否决与《公司条例》相抵触的以及与现有公司相同的名称。如果现有的注册公司认为新公司的名称与其极为相似,可在新公司注册后的12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申请要求新公司更改其名称。感谢大家阅读由北京注册公司分享的注册公司名称选择规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公司。


  创办人可以自由地选用其认为合适的名称作为公司的名称;但必须注意以下的限制:

  (1) 公司的责任受股份或保证限制,其名称的后面必须附有"有限"文字( "公司条例"第5条(1)款)。但如果有关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及促进文化艺术、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的,则不必加"有限"的字样。

  (2) 不得使用下列名词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皇室、帝国、市府、特许、合作社、英属、储蓄、信托、信托人、集体运输、地下铁路、旅游协会、街坊。

  (3) 不得使用下列绝对禁止非法使用的名称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义会、大学、商会、建屋协会等等。

  (4) 凡与现有的注册公司、海外公司以及法定公司的名称相同者,公司注册官将拒其注册。

  (5) 凡与现有的注册公司、海外公司以及法定公司的名称极为相似者,公司注册官将取消其注册。《1990年公司(修订)(第5号)条例》于(1991年3月工日起生效),公司注册处提供一套电脑的现有公司名称索引以备新公司查阅。公司注册官查核及否决与《公司条例》相抵触的以及与现有公司相同的名称,至于新公司所用的名称是否与现有公司名称极为相似,则必须由新公司的创办人及其专业顾问决定。如果现有的注册公司认为新公司的名称与其极为相似,可在新公司注册后的12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申请要求新公司更改其名称。

  感谢大家阅读由北京注册公司分享的“注册公司名称选择规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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